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3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6L2R7N。
法定代表人:丁小川。
被执行人:***,男,1995 年12 月27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53民特2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290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6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18290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8290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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