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3000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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