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376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酒井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53344677。
法定代表人:宋涪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8422225X9。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