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齐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口县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29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中安村2社广贤垭亿联商贸城A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BKG934。
法定代表人:徐成莲,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渝0229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676元,并以71,67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到庭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实现执行标的0元,未实现执行标的为7247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必须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另案已依法冻结。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保险理财产品。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229执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兰
审 判 员  王世君
审 判 员  张 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致方
书 记 员  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