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民初3382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国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瑾,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孙曙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