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3474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瑾,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其培(与***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
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