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财保5号
申请人: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宝珠世纪花园**幢第****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309A7DXJ。
经营者:丘根元。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星洲美苑A304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5084XY。
法定代表人:曹菊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1),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2316元为限,丘根元以坐落于福建省长汀县××花园××#幢××层××【房屋产权证号:汀建房权证城字第2××7号,土地证号:汀国用(2012)第3&tim**;×5号】房屋为本案的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1),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2316元为限。保全期限一年。
二、查封丘根元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长汀县××花园××#幢××层××【房屋产权证号:汀建房权证城字第2××7号,土地证号:汀国用(2012)第3&tim**;×5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费2032元,由申请人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秋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清梅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