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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3035号
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2151099P。
负责人:丘菊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泓彪、周文,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星洲美苑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5084XY。
法定代表人:曹菊英。
本院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1)闽0802民初89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理赔款18200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2630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2630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并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2执3035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海  华
审 判 员 林  爱  芸
审 判 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  小  凤
书 记 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