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催5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星洲美苑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5084XY。
法定代表人:曹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票号:90400041206754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收款人为上杭县北环路沿街立面景观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票行为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聪 聪
审判员 章   莹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