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策武镇工业集中区(南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89369886Y。
法定代表人:杜元皆,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星洲美苑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5084XY。
法定代表人:曹菊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1执2499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平
审 判 员 李 环
审 判 员 严 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