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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民初102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5084XY,住所地福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星州美苑A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3062920L,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水东路罗口煤矿宿舍楼203号。 法定代笔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事实双方有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