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民初102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5084XY,住所地福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星州美苑A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3062920L,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水东路罗口煤矿宿舍楼203号。
法定代笔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事实双方有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