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驰海沐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6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驰海沐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538E48。
法定代表人:谢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小区对面(宏庄大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403713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驰海沐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5151.33元。
申请人贵州驰海沐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20005151.33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驰海沐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5151.33元(1.福建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福建省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杭支行,账号9090********;2.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账号3100********)。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驰海沐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岑春祥
审判员韦绍南
审判员覃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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