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进、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81民初3185号 原告:**拉惹,男,1987年06月0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进,男,1980年05月1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址贵州省天柱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拉惹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建筑公司”)、**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丰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进、惠丰建筑公司应向**拉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8,323元。2、诉讼费用由**进、惠丰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拉惹等6人接受**进的雇请到惠丰建筑公司承建的漳平建发文著工地上干活。2022年5月,工程结束,经结算**进还拖欠**拉惹等6人劳动报酬38,323元未支付。**拉惹多次找**进索要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进以工程款还未发放为由拒绝支付。为***,*****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进辩称,这六个人不是受雇于答辩人,**拉惹是答辩人叫来在清华上郡干活的,清华文著叫答辩人叫人去做活,然后答辩人把**拉惹叫去了,其他人是**拉惹叫去的,答辩人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工地的钱一直是拖欠不发的,做完以后让答辩人去算账,答辩人也有做工资表上去报给公司,但是工资都发不全,说**进他们干的活的量钱已经发放完了,但是实际上这些人确实干了那么多活但是钱没全部拿到。 惠丰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拉惹等6人接受**进的雇请到惠丰建筑公司承建的漳平建发文著工地上干活。2022年5月,工程结束,经结算**进还拖欠**拉惹等6人劳动报酬38,323元未支付。**拉惹多次找**进索要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进以工程款还未发放为由拒绝支付。现**日牛、**日鲁、***、**进伟、**且委托**拉惹,以**拉惹的名义向**进、惠丰建筑公司讨要劳动报酬。为此,**拉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拉惹提交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惠丰建筑公司雇佣人员名单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五份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进雇请**拉惹等6人为其提供劳务,**拉惹等6人与**进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进作为雇主应承担及时足额支付**拉惹等6人劳动报酬的责任。**进尚欠**拉惹等6人劳动报酬38,323元,有**拉惹等6人出具给**进并确认的《结算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进抗辩**拉惹等6人是帮***雇佣到惠丰建筑公司承建的漳平建发文著工地上干活,应由***和惠丰建筑公司支付该劳动报酬,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丰建筑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拉惹劳动报酬38,323元。 二、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进的工程款的范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计379元,由**进、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