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35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菁城街道菁华大道103号演艺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43844677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