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35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菁城街道菁华大道103号演艺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43844677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