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184号 原告:***,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进,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进、***、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