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81民初2709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原告:**火,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火女儿),女,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火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应向***、**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7485元。二、惠丰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火夫妻接受***的雇请到漳平清华首院9、10、11号楼及配电房进行泥水作业工作,***一职。2021年11月工程结束后,经***的代班***结算后,***尚欠***、**火劳动报酬37485元,并在微信上予以确认。工程结算后,***、**火多次找***、***及惠丰建筑公司索要剩余的劳动报酬,但均无结果。另据了解,惠丰建筑公司将9、10、11号楼的泥水工程承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惠丰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火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惠丰建筑公司辩称,答辩人是把工程发包给***的,在判决应支付***的576348元的工程款基础上,答辩人已经支付560946.84元,只剩余15401.16元未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火夫妻接受***的雇请到漳平清华首院9、10、11号楼及配电房进行泥水作业工作。2021年11月工程结束后,***、**火女儿***在微信上与***的管理人员***结算确认尚欠***、**火劳动报酬37485元。为此,***、**火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惠丰建筑公司将漳平清华首院9、10、11号楼的泥水工程承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生效的(2022)闽088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惠丰建筑公司与***签订的《泥水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按***完成的工程量,惠丰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576348元。***建筑公司根据判决于2022年5月18日支付***、***执行款250843.2元、16800元,2022年7月11日分别支付转包***工程的***班组、***班组7万元、69190元,2022年8月6日支付***执行款25342.64元,2022年9月15日分别支付***执行款5万元、***执行款55208元,共计537383.84元,尚欠38964.16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火提交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2022)闽0881民初1324号《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及惠丰建筑公司提交的《支付明细表》、《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雇请***、**火为其提供劳务,***与***、**火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作为雇主应承担及时足额支付***、**火劳动报酬的责任。***尚欠***、**火劳动报酬37485元。有***管理人员***与***、**火女儿***在微信上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的管理人员,其并不是***、**火的雇主,是代表***履行职务,***、**火要求***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惠丰建筑公司与没有用工资质的***签订《泥水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又雇请***、**火为其提供劳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丰建筑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院查明,惠丰建筑公司在本院查明尚欠***工程款576348元后,其已根据本院判决及结算陆续支付工程款537383.84元,尚欠38964.16元未付,惠丰建筑公司应在欠付的38964.16元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惠丰建筑公司辩称只尚欠15401.16元未付。本院认为,惠丰建筑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23日支付张天成班组5980元、2021年11月1日扣垫付款3323元,其中5980元虽有***的签字同意支付,但该二笔款项属在本院认定其欠款576348元之前的款项,不应抵扣。2022年10月8日支付履行质量保修责任14260元,无证据证明***同意该笔的扣款,该笔亦不应抵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火诉请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火劳动报酬37485元; 二、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38964.16元的范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1元,减半收取计368.55元,由***、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