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4民初15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计4,69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