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1785号
原告:**任,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任与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任于2023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任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