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信德与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81民初2131号
原告:常信德,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经营者,住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鑫玉李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安宁市
常信德与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常信德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信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信德撤诉。
本案诉讼费20827元,减半收取为10413.5元,由原告常信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