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与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马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
组织机构代码:L3181288-X。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麻黄4村。
经营者邹胜,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82618-6。
住所地:安宁市青龙镇恒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派特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麒麟***租赁部诉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退回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
审判长赛兴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