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132号
原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宁市青龙镇恒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2011年7月开始,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两被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原告已经偿还了674.3万元。2018年10月15日,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与两被告形成了《欠款协议》,确认截止2018年10月15日止,原告欠被告本息合计1169.53万元,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880.47万元,两项合计2050万元。原告认为该《欠款协议》的利率明显过高,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4%,原告认为至2018年10月15日止,原告欠被告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为749.7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欠款协议》无效;2、确认截止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为749.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宁市,且原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欠款协议》、《欠条》等证据,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1000万元,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