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与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楚胜租赁部。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
经营者邹某,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甘红梅、***,云南同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青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麒麟***租赁部诉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马龙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该合同已注明签订地点为“乙方工地(**)”,所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宁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