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

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3民初4569号
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5891027977。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会,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F9084C。
法定代表人:张宇迎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50522644。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地址:洛阳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会、被告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1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01万元及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违约金。(以201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卫旦日为96.882万元);2、请求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1承担;3、请求被告2对被告1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1受让原告持有的周口中环国投热力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受让价款为335万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0%己经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60%应于原被告交接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原被告2018年11月28日己经交接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1至起诉日仍未支付第二笔股款。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另查被告1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2。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被告2对被告1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及被答辩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答辩人不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二、51%的股权转让价款包括各项税费,答辩人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应直接扣除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三、答辩人不应支付利息;四、二被告之间财产各自独立,不存在任何混同的情况。
经本院主持调解,上列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00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
二、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其他概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2.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02.57元,原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