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49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傲栋,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涛,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住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亚菲
书 记 员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