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3民初2228号
原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
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与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燃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奥燃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城燃热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奥燃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燃气款4475644.4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4995.5元(违约金以161242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22年3月1日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475664.48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支付所有款项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起,被告为保障其服务小区的供暖需求,于每个***均向原告申请借天然气,在2021-2022年***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申请借天然气用于供暖,并承诺了缴天然气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3月8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气申请单,共计向原告借气1011006m3天然气(天然气单价为4.36元/m3)。截至2022年3月15日被告应付天然气款4525664.48元,但被告于2022年1月4日支付天然气款50000元后,剩余天然气款4475644.48元至今未付。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气申请单》显示,被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总气款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燃气款及违约金,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拖欠燃气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燃热力辩称,1.被答辩人请求贵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燃气款4475644.48元,该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理由如下: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我公司确实向被答辩人借天然气1011006m3价值4525644.48元。我司于2022年1月4日支付了5万元后,尚欠天然气款4475644.48元。但是根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在该局第一会议室开的保障供暖用气的专题协调会得知:由于我司资金短缺,目前系负债经营,已拖欠被答辩人88.8万元气款,被答辩人已明确不再向我司供气。但如果立即对我司供暖的13个小区停暖,可能会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基于此,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18时起,我司退出市区现有燃气保供暖小区,同一时间,被答辩人立即进入,以确保小区供暖。另外,我司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同意,2021-2022***结束前仍以我司为主体继续对现有燃气保供暖小区进行持续安全保供,被答辩人保障不间断供暖用气。费用和用气量,以2022年1月12日18时为结算点,结算点之后的费用和用气量由被答辩人负责。若有财政相应补贴政策,亦按此时间结算点前后予以分别核算。所以,截止2022年1月12日18时,依据被答辩人燃气付款借气明细表显示,我司尚欠被答辩人天然气款116.24万元(83.8万元+32.44万元),并非被答辩人主张的4475644.48元。2.由于洛阳市要对燃气热力行业进行热源优化。因成本倒挂财政补贴迟迟未到位,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在该局第一会议室开会时提出:按照我司现有燃气保供小区2021-2022供暖季结束后,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我司现有燃气保供小区的设施设备进行价格评估,售卖资金优先于结算点后对被答辩人供气的欠款,剩余款项可留用于管网改造资金。若评估售卖资金不能抵扣偿还时间结算点后对被答辩人供气的欠款,可以从财政补贴中扣除或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在我司的供暖设施设备未进行价格评估前,被答辩人即将我司起诉至贵院,不符合会议精神。3.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在该局第一会议室开会要求,**集团要履行好监管职责,要提前启动对我司现有燃气保供小区的设施设备的改造计划,要遵照新奥燃气优先收购、市热力保底改造的原则,彻底将我司现有的保供小区进行清场。改造费由市热力公司垫付,后续可依据“转供改直供”专项资金予以返还。4.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在该局第一会议室开的保障供暖用气专题协调会,由市城市管理局、**集团、新奥燃气、城燃热力四方共同参与并签字,各方已明确知悉会议内容,且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鉴于此,参会各方应积极贯彻会议内容。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我司提起的诉讼不尊重已有的事实依据,违背民生工作的社会价值理论,违反保障供暖用气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精神。***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12日,城燃热力向新奥燃气出具借气申请单,分8次向新奥燃气借用天然气共计295411m3,借气总金额1288000元。城燃热力向新奥燃气出具的借气申请单主要记载:城燃热力因无力购买天然气特向新奥燃气借用天然气,并约定上述气款在2022年2月28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每逾期一日应按总气款的0.03%向新奥燃气支付违约金。
2.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8日,城燃热力向新奥燃气出具借气申请单,分5次向新奥燃气借用天然气共计715595m3,借气总金额3120000元。城燃热力向新奥燃气出具的借气申请单主要记载,城燃热力因无力购买天然气特向新奥燃气借用天然气,并约定上述气款以2022年1月12日会议备忘为准负责偿还,每逾期一日应按总气款的0.03%向新奥燃气支付违约金。
3.2022年1月21日,城燃热力向新奥燃气出具申请单,主要记载: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2021年天然气补差价款,特向新奥燃气借款324426.2元,上述气款在2022年2月28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每逾期一日应按总气款的0.03%向新奥燃气支付违约金。
以上城燃热力未付新奥燃气天然气款共计4732426.2元。庭审中,新奥燃气表示扣除城燃热力已经支付的天然气款50000元及未使用的天然气款206781.72元,城燃热力仍欠新奥燃气4475644.48元天然气款未付。
另查明,2022年1月12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局公用事业科(供热办)、法规科(局法律顾问)、**集团、新奥燃气、城燃热力就城燃热力提出由于资金短缺无法保障供暖用气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备忘。后城燃热力未按该会议备忘记录的事项履行,新奥燃气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新奥燃气要求城燃热力支付天然气款,有借气申请单、内购气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城燃热力应向新奥燃气支付天然气款4475644.48元。城燃热力向新奥燃气借用天然气,应按约定向新奥燃气支付天然气款,如未按约定支付,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新奥燃气支付违约金。新奥燃气要求城燃热力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基数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标准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天然气款4475644.48元;
二、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630375.4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以4475644.4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62元,由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