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20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市府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505226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6.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