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20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市府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505226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6.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