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市府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5052264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98592373E,住所地汝阳县城**大道世纪家苑10号楼1**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汝阳县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