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
被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市府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市府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娟,女,回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大路口社区贵隆园8-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娟及第三人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