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4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清远市小市。
法定代表人:郑庆西。
被执行人: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住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8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限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测绘费507998.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查封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及扣划银行存款689.8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的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45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钟 辉
审判员 李仕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