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81民初2805号
原告: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小市。
法定代表人:郑庆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献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莉,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原告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业公司)与被告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507998.6元(变更前为489998.6元),并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款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利息为137535.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9日,被告在英德市XX镇因开发英德翡翠湖颐和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需要委托原告在该项目已规划好的1:10000地形图上进行1:2000数字化地形测量,测量面积约为12.281平方公里(即18421亩),由于道路设计需要,后补1:500道路地形测量,测量面积0.2平方公里(300亩),测量范围和具体要求由该项目的有关负责人现场指定,主要是参考1:10000规划图范围进行,测绘工程在2014年6月10日开工,2014年7月18日完工。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英德翠湖项目1:2000地形测量《测绘合同》,合同约定预计测量面积为18421亩,单价为38元/亩,总金额为699998元,双方另外约定1:500数字化地形测量300亩的测绘单价为60元/亩,总金额为18000元,被告一共应当向原告支付测绘费717998元。2014年11月7日,经英德市测绘队对黎溪翡翠湖颐和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1:2000数字化地形测量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测量项目控制测量质量良好、各种地形、地物、地貌表示方法正确,数字精度符合要求,按照《测量规范》要求作业,成图成果可提供且满足土地调规和规划设计等需求。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完成测量室外作业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在室内成图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30%,余下金额在结算后一年内付清,但是被告只是在2014年10月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测绘费209999.4元,剩余测绘费507998.6元至今没有清偿,原告多次向被告的经理廖嗣建、项目工程负责人李衍君和练伟明催收被拖欠的测绘费,但仍然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应当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的测绘费507998.6元。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分三期把测绘费支付完毕,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项,涉案项目在2014年11月7日经英德市测绘队检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由于被告严重违约的行为,被告除一次性向原告清偿拖欠的测绘费507998.6元外,还应当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本次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中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实如原告诉称所述,本院予以确认,无必要重复叙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测绘费507998.6元及相应利息,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测绘费属于工程价款范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法定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余下金额在结算后一年内付清)及原告完成工程情况和被告付款情况,酌情确定工程总价款的40%的利息起计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计算方法:1.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从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以220799.4元(507998.6元-717998元×40%)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507998.6元为基数按实欠款额计算。
被告中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507998.60元。
二、限被告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测绘费¥507998.60元的利息。计算方法:1.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从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以¥220799.4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507998.60元为基数按实欠款额计算。
三、驳回原告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99元(原告清远市诚业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英德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付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婷
附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2: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33********。
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