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丰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0193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2层201单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395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首***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天街2号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6414886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建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6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