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佛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6号悦享中心A塔楼第九层01、02**。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赢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324国道九湖镇百花村路段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天街2号7#、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佛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漳州赢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等七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7民初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在工作中因第三方吊车司机操作失误致伤,本案中虽存在二层法律关系,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已明确选择按侵权法律关系起诉,本案不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形。至于***、**等七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由法院判决,而不是由***选择具体赔偿责任人。若法院认定***、**等七当事人不属赔偿责任人,应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漳州佛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漳州赢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等七当事人共同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6684.08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待伤残评定后再行合并计算。一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等七当事人共同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79423.82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等七当事人共同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8965.22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中,***系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漳州佛佑物流有限公司系闽E5××××号吊车所有人。***在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劳动过程中,因闽E5××××号吊车司机***操作失误,吊车吊钩突然掉落,砸伤其头部而受伤,属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本案所涉赔偿责任属不真正连带责任,漳州佛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终局损害赔偿责任人,应视为雇佣关系外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据此,***可以请求第三人漳州佛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福建省集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请求上述两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经一审法院释明,***仍坚持以侵权法律关系为由主张由***、**等七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选择具体的赔偿责任人,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请求权竞合情形,对其中任一法律关系的选择即可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全面救济,故不能同时选择。该情形下对受害人的起诉限制系针对法律关系而非赔偿责任人。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选择按侵权法律关系起诉,已符合既定起诉要求,至于***、**等七当事人是否属赔偿责任人系属实体审理范畴,并不影响***诉权行使。对此,一审法院理解并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7民初3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花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