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MB01116242。
法定代表人:邱伟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莹,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泉水,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下门路1号,实际经营地上杭县临江镇利民路36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40456353。
法定代表人:游寿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平,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8年3月22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龙政办[2018]50号文通知上杭县人民政府及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明确将原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债务的承接主体调整为上杭县人民政府,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解决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等问题的意见》不再执行。本案工程款债务为原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所遗留,依据该文件应由上杭县人民政府承接。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在一审中申请追加上杭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一审未予准许,程序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9元予退回。
审 判 长 郑国柱
审 判 员 张文池
审 判 员 郭胜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金燕
书 记 员 陈笑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