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安生与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5执89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04563-5),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利民路36号第二层。
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825执894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杭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立宏
审判员罗婕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