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3445号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64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建设路紫金财富中心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846219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9元(该款已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
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