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161号

原告: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莲花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72992447K。

法定代表人:黄江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科泉,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建设路紫金财富中心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8462196W.

法定代表人:周维威,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龙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与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福建京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其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