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炳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阳市炳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9民初1245号
原告:**,男。
被告:南阳市炳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巧,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炳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