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7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葛清雅,乡长。
委托代理人***、支**,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南阳市炳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南阳市宏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南阳市炳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宏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欣
人民陪审员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