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743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和平,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郭庄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曹和平及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俊辉
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