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68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和平,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与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8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17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0月12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土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7989.03元。3.2017年12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8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8年4月9日,拍卖被执行人曹和平名下豫A×××××奥迪车,成交价240100元。5.2018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过程。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8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