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1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业尧、冯英辉,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松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稳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云祥,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民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志民负担。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兼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