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锐石材有限公司、***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959号
申请人:***恒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杨梓镇老街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9AL2727。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5幢1单元1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299L。
法定代表人:耿红先。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417号申请人***恒锐石材有限公司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341.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恒锐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341.6元的财产。
保全费3077元,申请人***恒锐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