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5幢1单元14-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耿红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孟南,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本院在执行***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云0324民特4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821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云D2××**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苍
人民陪审员  武建德
人民陪审员  喻选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