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四分公司、北京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4民初3号 申请人: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百花东路延长线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7RFN7K。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中心D栋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7E3FM77C。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西路滇池***号大厦第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QBHK56W。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5幢1**1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29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四分公司、北京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富民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四分公司、北京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0,000元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四分公司、北京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0,000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限额820,000元),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冻结的期限为1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原告)云南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