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之缘园林灌溉有限公司、***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从事建筑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市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之缘园林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中段和兴小区A幢商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79413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5幢1**1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299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之缘园林灌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之缘公司”)、***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4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滇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