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现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强、张良,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市邮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007421X5。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政府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2642909G。
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省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开发区昆仑商城康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174285T。
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阳,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贾兆先,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兆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成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