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357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孟州。
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心怡路正岩大厦12层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JBQ361。
法定代表人:余西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平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政府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2642909G。
法定代表人:丁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双方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3023元,由原告**承担23元,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