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351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2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合同编号:15002015924)位于二七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