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6361号
原告:莱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二被告共同委托。
被告:骆世月,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莱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骆世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按双方约定给付原告石材款20万元,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7元,减半收取计2933.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5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