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636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6361-2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636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